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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资料单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所拟备,旨在列明有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人士所须符合的签证/进入许可规定。单张内的资料仅供参考之用。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有权拒绝任何申请,即使申请人符合所有入境规定亦然。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就读、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居留或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超过可获豁免签证的逗留期限,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本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下文详列的有关特定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或进入许可。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予以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旅游或过境
关于来港旅游(包括观光、探亲或公干)或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
申请人备有足够旅费支付留港期间的费用而无须在港工作;以及
除过境前往中国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外,申请过境签证/进入许可的人士必须持有前往目的地的续程车/船/机票。
一般就业政策-受雇来港的专业人士或来港投资的企业家
关于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关于来港投资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i)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ii)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援计划支持,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以及申请人是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其申请可获考虑批准。政府支援计划的例子包括:
(1)
投资推广署StartmeupHK创业计划;
(2)
香港科技园公司各项培育计划,包括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及科技创业培育计划;
(3)
数码港培育计划;
(4)
创新科技署企业支援计划;及
(5)
香港设计中心设计创业培育计划。
这些入境安排不适用于:
内地的中国居民;以及
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居于海外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如符合上述第4或5段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或投资: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根据这项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注1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受雇的人士
关于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申请人须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这项计划不限界别或名额,并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现时在香港特区工作或就读的内地居民,若获准根据这项计划来港工作,则须先行返回内地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的赴港签注,方可来港工作。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受雇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
正以访客身份在香港特区逗留的内地居民,不能以按此计划已提交了申请为理由,要求延长其在港的逗留期限。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来港受雇的人士
为应对本港技术行业十分严峻的人力短缺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在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设立技术专才类别(下称「技术专才类别」),容许一定数量年轻而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及经验的非学位专才申请来港,投身人力极短缺的指定技术工种。
根据技术专才类别提出的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
申请人在递交入境申请时年龄介乎18至40岁;
申请人须符合「技术专才清单 」中其所属指定技术工种所列明的最低资历要求,包括学历、年资、专业资格(如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及技能要求等(请参阅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申请人须已确实在港受聘从事「技术专才清单」中的指定技术工种,而所订的雇佣合约须符合适用于该指定技术工种的最短期限规定(请参阅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相关技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并且不低于当时本港拥有专上教育非学位学历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数(以较高者为准)。
这项入境安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所有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而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受配额限制。技术专才类别在推行首三年内共设有10 000个申请配额,每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以3 000个为限。配额先到先得。申请人及其雇主透过入境事务处网上申请系统成功递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即可视作取得配额。当整体配额或某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用尽,入境事务处的网上申请系统便会暂停接受相关申请。
根据这个安排来港就业的技术专才,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受雇的人士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区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24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请参阅创新科技署网站内的「申请指南–TechTAS 01」及「申请指南–TechTAS 02」。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适用于获「新型工业加速计划」资助的公司)的详情,请按此浏览有关入境安排及参阅创新科技署网站内的「申请指南(TechTAS-NIAS)」。
在创新科技署批出配额后,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提交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入境事务处处长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在递交申请时,聘用公司获创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额;
申请人获聘用公司聘请在香港特区工作的全职雇员;
申请人主要从事先进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网络安全、数据分析、数码娱乐、金融科技、绿色科技、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材料科学、微电子、量子技术或机械人技术范畴的研发工作;
申请人持有具特别认受性的大学所颁授的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STEM)学科学位,所颁授学位的大学须为Quacquarelli Symonds (QS)世界大学排名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伦敦时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榜最新公布与STEM相关的排行榜上首100间大学。持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无需工作经验,而持有学士学位者则须具备最少一年在相关科技范畴的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的学历要求,但在特定范畴上具备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有关经验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于充分的理据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在此情况下,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薪酬应不低于香港特区类似职位现时的市场薪酬水平;
申请人符合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就相关职位列明的特定条件;以及
聘用公司和申请人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
这项计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根据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现行的受养人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注2(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非本地应届毕业生类别。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首次入境可获准留港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于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类别。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如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首次入境可获准留港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来港工作。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处递交来港就业申请,属于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类别。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来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首次入境可获准留港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来港就业申请,则属于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类别。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如有意来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如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便可留港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就老挝、尼泊尔及越南国民而言,「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只适用于(a)在香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大学开办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但不包括(一)相关大学开办的自资课程;(二)相关大学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的课程;及(三)相关院校开办的交换生课程或短期课程;或(b)大湾区校园毕业生。
根据这项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注2 :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来港就读的人士。
受雇为输入劳工
香港特区实施「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前称「补充劳工计划」)﹑「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及「行业输入劳工计划」以处理有关输入劳工或输入护理员的申请。「补充劳工优化计划」﹑「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及「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分别由劳工处﹑社会福利署及相关决策局/部门/法定机构负责执行,以容许雇主在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适雇员时,从香港特区以外输入劳工或输入护理员。
雇主如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或「行业输入劳工计划」输入劳工或输入护理员,请注意以下事项︰
如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须先向劳工处补充劳工科申请原则性批准。在取得原则性批准后,雇主须在「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其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内提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原则性批准会自动失效。
如有意根据「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输入护理员,须先向社会福利署合约管理组申请配额。在取得配额后,雇主须在「配额批准通知书」(SWD-ICW-8)上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其每名拟聘用的输入护理员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内提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配额会自动失效。
如有意根据「行业输入劳工计划」输入劳工,须先向相关决策局/部门申请配额。在取得配额后,雇主须在「配额申请结果通知书」/「配额批准通知书」(文件参考编号请参阅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其他详情)上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其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内提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配额会自动失效。
有关「补充劳工优化计划」﹑「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及「行业输入劳工计划」的申请资格,请参阅以下的入境指南︰
计划
入境指南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入境指南》
ID(C)1002(中文版本)
ID(E)1002(英文版本)
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
《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入境指南》
ID(C)1029(中文版本)
ID(E)1029(英文版本)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入境指南》
ID(C)1031(中文版本)
ID(E)1031(英文版本)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及「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输入劳工或输入护理员均不得携同受养人来港。
受雇为外籍家庭佣工
以外籍家庭佣工身份受雇来港的签证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而雇主则真正聘用该申请人;
申请人及雇主没有任何不利于申请的已知不良记录;
申请人具有超过两年任职家庭佣工的工作经验;
雇主为真正的香港特区居民;
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佣工,为他/她提供适当的住宿地方,并保证负担他/她的生活费及在约满后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佣工的薪金不低于提交申请时的现行最低工资;以及
申请人与雇主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已经由有关驻香港特区的领事馆公证作实(如有关领事馆有此要求的话)。
注:有关现时支付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的资料,可参阅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
凭签订列明禁止担任驾驶职务的现行标准雇佣合约获准来港或留港的外籍家庭佣工,一律不准担任驾驶职务。然而,如个别雇主确实需要其外籍家庭佣工担任附带于家务职责及由家务职责所引起的驾驶职务,可向本处申请特别许可。所有此类申请,本处均会因应个别情况作出考虑。如果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批准:
雇主能够提出充分理由,证明其外籍家庭佣工需要在担任附带于五类主要家务职责(即家庭杂务、煮食、照料家中老人、看管及照顾小孩)的任何一类及由执行该类家庭职责而引起的驾驶职务,并提供该项驾驶职务的具体详情;
雇主能够列明将由其外籍家庭佣工驾驶的车辆的拥有权、类型及牌照号码。有关的车辆应为家庭房车或不多于八座位的小型房车;
倘若车辆是以公司名义登记,则雇主须提供由该公司发出的证明书,证明该车辆是供给有关人士及其家庭成员所使用;
外籍家庭佣工必须住宿在雇主家中;以及
外籍家庭佣工必须领有有效的香港驾驶执照(国际驾驶执照及临时驾驶执照不会被接纳)。
外籍家庭佣工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内地、澳门特区或台湾的中国居民;以及
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外籍家庭佣工不得携同受养人来港。
来港受训
来港受训一段有限期间(不超过1 2个月)以便学习申请人国家/居住地区所缺乏的特别技能和知识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而提供培训的保证公司亦真正为申请人提供培训;
申请人与保证公司已签署合约;
保证公司书面保证会负担申请人在港期间的生活费及在约满后把申请人送返原居地,并保证申请人会在保证公司的处所接受培训直至协定的受训期完结为止,然后返回原居地;
保证公司是一所有相当规模的公司,并有能力提供拟议的培训;
可列出理由证明培训课程的拟议时间及内容是合理的;以及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内地的中国居民(总部设于香港特区的跨国大型公司的内地雇员及业务伙伴除外);以及
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根据这项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
工作假期计划
现时参与工作假期计划的国家有13个(意大利是第14个参与工作假期计划的国家,有关计划生效日期待定),其每年的名额如下:
国家
每年的名额
澳洲
5,000
奥地利
100
加拿大
200
法国
750
德国
300
匈牙利
200
爱尔兰
200
意大利
500(计划生效日期待定)
日本
1,500
韩国
1,000
荷兰
100
新西兰
400
瑞典
500
英国
1,000
参与国家的国民申请工作假期签证,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申请人持有参与国家所签发的国民护照,并通常居住于该国(荷兰籍申请人为于荷兰的欧洲部份惯常居住);
申请人来港主要目的为度假;
申请人的年龄介乎18岁至30岁;
申请人能出示经济证明,例如银行月结单和储蓄户口存折等,以证明备有足够旅费维持在香港特区逗留期间的生活;
申请人持有回程机票或能出示经济证明,以证明备有足够款项购买返国的回程机票;以及
申请人同意投购涵盖其在香港特区整段逗留期间的医疗、保健(包括住院)、遣返及责任保险(适用于加拿大、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计划生效日期待定)、韩国、荷兰、新西兰、瑞典及英国籍的参加者)。法国籍参加者须出示全面并覆盖住院、怀孕、残疾和遣返的责任及医疗保险的证明。奥地利及德国籍参加者须备全面并覆盖住院和遣返的责任及医疗保险的证明;日本籍参加者须备足够医疗保险。
申请人获发给工作假期签证后,可获准进入香港特区逗留不超过12个月,惟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延期逗留的申请,通常不获考虑。
参与工作假期计划的人士在港期间,不得长期受雇工作,但可从事作为度假期间附带的短期工作。参与计划的人士准予从事的短期工作如下:
澳洲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三个月
奥地利公民-累计工作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英国公民-累计工作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加拿大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三个月
荷兰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六个月
法国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六个月
德国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三个月
匈牙利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六个月
爱尔兰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三个月
意大利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三个月,累计工作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计划生效日期待定)
日本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六个月
韩国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六个月
新西兰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三个月
瑞典公民-不得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六个月
除此以外,参与计划的人士准予报读进修或培训课程的数目如下:
澳洲公民-任何数目(为期不超过三个月)
奥地利公民-任何数目(累计修业期不超过六个月)
英国公民-任何数目(累计修业期不超过12个月)
加拿大公民-任何数目(累计修业期不超过六个月)
荷兰公民-任何数目(累计修业期不超过六个月)
法国公民-一个(为期不超过六个月)
德国公民-一个(为期不超过六个月)
匈牙利公民-一个(为期不超过六个月)
爱尔兰公民-不准许
意大利公民-任何数目(累计修业期不超过六个月)(计划生效日期待定)
日本公民-任何数目(累计修业期不超过六个月)
韩国公民-一个(为期不超过六个月)
新西兰公民-一个(为期不超过三个月)
瑞典公民-任何数目(累计修业期不超过六个月)
已参与计划的人士将来不得再根据此计划申请来港。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如欲以受养人身份提出入境申请,概不受理。
来港就读
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申请人:
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 7 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 2 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专上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及直接资助学校除外)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3;
修读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全日制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 9 3章)设立;
申请人为:
年龄五岁八个月至1 1岁,申请入读小学;或
年龄2 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以及
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请参阅下文第46段);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特区的前内地中国居民(请参阅下文第46段);以及
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请 参 阅 下 文 第 46 段 )。
然而,上文第45(a)及(b)分段所指的内地、澳门特区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及上文第45(c)分段所指的老挝、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如符合上文第44(c)及(d)分段的条件,可申请来港修读:
适用于内地、澳门特区及台湾的中国居民(上文第45(a)及(b)分段):
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专上课程注3、4及5 ;
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6 ;
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注5;或
全日制短期课程,但须按以下条件办理:
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此外,内地的中国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适用于老撾、尼泊爾及越南的国民(上文第45(c)分段):
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但不包括(一)相关院校开办的自资课程;(二)相关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的课程;及(三)相關院校開辦的交換生課程或短期課程。
如欲申请来港就读,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取录申请人的院校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他/她须签署愿意于申请人在港就读期间负担其生活费的承诺书。如申请人不足1 8岁,其保证人须签署愿意于申请人在港就读期间为其提供住宿的承诺书。此外,保证人亦须负责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把该申请人送返其原居地。
申请人如不足18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亲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根据这项安排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
如院校或学生因任何理由在课程届满前终止该学生修读已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的有关课程,院校须在终止修读课程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终止修读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或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填妥的「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表格ID 977)。
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注7;以及
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注8;
以上所述的实习工作,在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工作地点、工作时数和雇主方面,均不设限制。至于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两个学年,亦可申请从事有关的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实习工作必须为强制性及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注7;以及
实习工作为期最长六个月注8及9;
此外,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
在有关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注10,每星期不超过20小时注11;以及
在暑假期间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接受聘用,工作时数和地点没有限制。
然而,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合资格的学生将个别获发「不反对通知书」,详列该学生可从事的雇佣工作类别及条件。
注3: 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论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注4:内地与香港特区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即副学士或高级文凭)。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本地课程。注5:内地学生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内地学生亦可修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注6:内地学生只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课程。注7:必须经有关院校的指定人员批准,而非个别办事处、学部、学院或学院成员批准。注8:非本地学生在正式注册为院校的学生并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特区上课之前,或已修足毕业所需的科目╱学分后(例如刚修毕最后一年课程),不可进行实习工作。注9:适用于高级文凭课程 : 六个月的期限是以一日为计算单位,累计不能超过182日。适用于高级文凭以外的副学位课程: 六个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为计算单位,而不论该星期的实际实习工作日数,累计不能超过 26个星期。上述累计182日或 26个星期的期限并不需为连续的期间。注10:有关工作必须在非本地学生入读的院校的校园内进行(只包括非本地学生入读院校的校园,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属及有关连机构或其自资部门的校园);假如工作地点不在院校的校园内,有关雇主必须为院校本身。注11:学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时数转至另一星期。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经济竞争力。申请人必须首先符合一系列基本资格,方可按计划下两个评核机制,即「综合计分制」及「成就计分制」的其中之一接受进一步评核。计划的基本资格包括:
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
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开支,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申请人不论在香港特区或其他地方,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以及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甄选程序会定期进行。在每次甄选程序中,如申请人符合基本资格,并达到「综合计分制」的申请资格门槛或符合「成就计分制」的其中一项评核准则,其申请将获考虑。一般而言,并非所有同时符合基本资格和申请资格门槛的申请都必然会获批准,但符合较多评核准则的申请将获更优先考虑。入境事务处处长(下称「入境处处长」)可就申请人相关事宜,向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担任主席的高层评核委员会(下称「评核委员会」)征询意见。评核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和界别的人力需求、香港的社会经济需要、申请人的背景和资历,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就申请人是否适合来港向入境处处长提供意见。甄选程序会择优而取,并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上述因素作出考虑。由于处理申请需时,除非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处理中。有关详情,请参阅表格ID(C)982「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须知」。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请,并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国护照申请根据本计划在港居留。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国民。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 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透过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于海外申请回港工作。关于本计划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申请人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在提出申请时年龄介乎18至40岁;
在海外出生注12;
其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在申请人出生时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以及
具充足经济能力,可应付其(倘有受养人,亦包括在内)日常生活和住宿开支所需,而无须依靠公帑。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港觅得工作。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获准逗留期间可在香港特区自由从事或转换工作,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
本计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国民。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注12:就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而言,「海外」是指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下称「高才通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来港探索机遇。这些高端人才包括高收入人士和世界顶尖大学的毕业生。
有意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前来香港特区的人士,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香港特区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36个月(A类申请)或24个月(B类及C类申请)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可以选择按下文第(a)至(c)段所列其中一个类别而提出高才通计划的申请:
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注13达港币 250 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人士(A类申请);
获合资格大学注14颁授学士学位注15& 16、并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注18累积至少三年工作经验注17的人士(B类申请);或
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注18,获合资格大学注14颁授学士学位注15& 16,但工作经验注17少于三年的人士(C类申请);这类申请受年度配额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类申请并不适用于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的非本地学生注19。
任何上文第63段所述类别人士根据高才通计划提出前来香港特区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絶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以及
有年度配额可供分配(只适用于C 类申请人)。
高才通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国民。
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 注13: 全年收入是指应课税的就业或业务收入,包括薪金、津贴、股票期权及从其拥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润。关于业务收入,一般而言,申请人须在递交申请前的整个评税年度持续持有相关公司的股份,以计算他们从其拥有的公司的利润中获得的年度收入。由个人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不会计算在内。注14: 合资格大学是指合资格大学综合名单(下称「综合名单」)载列的大学/院校。综合名单是劳工及福利局根据(i)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全球最佳大学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这四个指定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在过去五年所列的百强大学/院校;(ii)过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学排名「酒店及休閒管理」范畴位列前五名专门提供酒店课程的大学/院校;及(iii)过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大学排名位列前二十名的内地大学;及(iv)过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学排名「艺术与设计」范畴位列前五名的专科学院而制定。为免生疑问,从合资格大学设立的持续和专业教育学院、分校、延伸学院或附属学院等所获取的学历,将不予接受。有关最新的综合名单,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TTPS.html。 注15: 申请人须递交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或颁授院校就其学历发出的认证文件,并同时向本处提供可于相关网上平台进行验证的所需资料。有关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名单,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TTPS.html。 注16: 申请人从合资格大学所获取的学历水平,必须等同于香港认可的学士学位标准。为免生疑问,荣誉学士学位将不予接受。 注17: 相关工作经验是指毕业后累积的全职或自雇工作经验。 注18: 在过去五年内毕业以「毕业年份」计算。 注19: 非本地学生是指持有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前来香港特区就读的人士。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重要通告: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居留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方可获考虑:
申请人在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 8岁;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申请人在向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表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事务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事务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申请人在香港特区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以及
申请人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有关详情,请按此及参阅表格第ID(C)968号「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澳门特区居民;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台湾居民。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 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称「新计划」)旨在进一步丰富人才库和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在香港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3,000万港元或以上的合资格投资者,可以透过新计划申请来港居留,以增强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金融及相关专业服务界别的发展优势。
在不抵触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下称《新计划规则》)条文的情况下,申请人符合以下准则可根据新计划申请来港居留:
年龄 –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适用范围 – (i) 外国国民注20;(ii)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iii)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iv) 台湾华籍居民;
淨资产 –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即证明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六个月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包括《新计划规则》第1.15段所指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或资本中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的份额);
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 – 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淨值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没有不良记录 – 证明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规定; 及
其他 – 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有关财务及投资规定详情,请按此参阅《新计划规则》。
新计划下,投资推广署会负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财务规定,包括申请人的淨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而入境事务处则负责审批与新计划相关的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根据新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请参阅下文第81至86段。注20: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不包括在内。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新计划的申请资格。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
保证人如属获准来港就业(即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或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获准来港受训的人士)、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21、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高才通计划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i)其配偶;或(ii)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以及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保证人如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i)其配偶;或(ii)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以及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以及
其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父母。
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可在港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申请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他/她提供适当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内地的中国居民[除非其保证人为获准来港就业(即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或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获准来港受训的人士)、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21、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高才通计划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而现居海外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护照持有人,亦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投靠其保证人(即那些同样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并已根据第7段获准来港就业或根据第59段获准透过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中国护照持有人)。申请人亦须符合第81至84段的准则及其他一般入境规定。注21:「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有关回港居留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不需要回港签证进入本港。但他们须在其有效居留期限内回港,及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没有改变。
访港旅客或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除外)在换领新的护照╱旅行证件后,应申请加盖签注,即将旧护照╱旅行证件上面原有的有效签注转移到新领的护照╱旅行证件,以便新领的护照╱旅行证件可显示其在香港特区的有效入境身份。倘若有关人士在办妥加盖签注前有意来港╱离港,应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办理出入境检查手续时一并出示旧有及新领的护照╱旅行证件。
免责声明
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不会对任何因本指引所载资料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损害负责。入境事务处保留在任何时间删去、暂时撤销或修订本单张内任何资料的权利,并可行使绝对酌情权,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
查询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可透过查询热线(852) 2824 6111、传真(852) 2877 7711或电邮enquiry@immd.gov.hk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或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